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辽宁省民办大学退费标准

2025-01-13 12:57:01

辽宁省民办大学的退费标准如下:

注册前休学者 :免缴费。

注册后上课前退、休学者

学费退还2/3。

杂费(含实习实验费)及其余各费全部退还。

上课后未逾学期三分之一而退、休学者

学费、杂费(含实习实验费)及其余各费退还2/3。

上课后逾学期三分之一,未逾学期三分之二而退、休学者

学费、杂费(含实习实验费)及其余各费退还1/3。

上课后逾学期三分之二而退、休学者

所缴各费均不退还。

学生因自身其他原因退学

学历教育:

开课一周内(含一周)提出退学的,退还已交纳的学费、住宿费。

超过一周的,学校应自学生提出退学的下月起,按月计退剩余学费、住宿费。学校可向退学学生收取学年学费标准的10%作为补偿。

非学历教育

开课三日内(含三日)退学的,退还全部费用。

超过三日的,学校应自学生退学的下月起,按学年(学期)标准按月计退剩余学费、住宿费。

因学校刊登、散发虚假招生广告(简章)造成学生退学的

应退还所收取的全部费用。

学生因应征入伍、意外伤害或严重疾病、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或因经济困难而不能坚持正常学习需要退学的

学校应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,按月(学生在校时间不足一个月的,按一个月计。一学年按10个月计,一学期5个月计)计退剩余的学费、住宿费。

学生因其他原因退学的

自报到之日起7日(含本数)内,教育机构扣除学生本学期学费、住宿费的10%后,应退还学生所交纳的其余学费、住宿费。

开学15日以内,教育机构扣除学生本学期学费、住宿费的30%以后,退还学生所交纳的其余学费、住宿费。

开学30日以内,教育机构扣除学生本学期学费、住宿费的50%以后,退还学生所交纳的其余学费、住宿费。

开学30日以后,教育机构一般不再办理本学期退费手续。如按学年收费,按上述标准退费后,下一学期的学费、住宿费应全部退还学生。

这些标准适用于辽宁省内的民办大学,具体退费情况可能会因学校类型、学生类型及退费原因的不同而有所调整。建议学生和家长在退费前仔细阅读相关学校的退费政策,并与学校进行详细沟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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