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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办大学能否为保证人

2025-01-12 23:55:01

民办大学能否作为保证人,主要 取决于其性质。以下是相关法律规定及分析:

《担保法》的规定

根据《担保法》第九条,学校、幼儿园、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。

《担保法》第十六条规定,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为保证人的,其所签订的保证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,除非有其他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。

《民法典》的规定

《民法典》第六百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,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、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。

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,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性学校、幼儿园、医疗机构、养老机构等提供担保的,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。

《民办教育促进法》的规定

2016年11月7日,民办教育促进法修订,对民办学校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。

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,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。

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,但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。

结论

营利性民办学校可以作为保证人,因为其性质为营利性法人,不受《担保法》和《民法典》中关于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不得为保证人的限制。

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不得作为保证人,因为其性质为非营利法人,根据《民法典》和《民办教育促进法》的规定,这类学校不得提供担保。

因此,民办大学能否作为保证人,关键在于其是否以营利为目的。营利性民办学校可以担任保证人,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则不可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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